6.1供应商需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; 6.1.1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,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机构; 6.1.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; 6.1.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、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; 6.1.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; 6.1.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; 6.2其他要求:根据《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库[2016]125号)的规定,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,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;申请人应自行查询提供证明材料【查询渠道:“信用中国”网站(www.creditchina.gov.cn)、中国政府采购网(www.ccgp.gov.cn);提供查询网页,查询网页上需有查询日期,查询时间不得早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。 6.3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时供应商须提供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书》 6.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。 注: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的行贿犯罪档案和行贿信息从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://www.court.gov.cn/wenshu.html上进行查询,如供应商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和行贿信息等行为,采购人有权取消供应商投标资格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