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不断加强我院对学生就业工作的管理和服务,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,提高我院毕业生就业率,本着适应市场,服务学生的原则,根据网上买球就业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,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我院就业指导坚持“市场导向、学校和院里推荐、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”的就业机制;遵循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和优生优荐的工作原则。
第三条 采取措施,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,到基层、边远地区、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就业。
第四条 负责本院的学生就业工作,扩大收集我校其他院就业信息,及时向学院反馈。重大问题由校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和协调解决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
第五条 我院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
(一)成立以院长和书记为组长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,下设院校企合作办公室,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就业工作,保持学院(院)就业工作队伍的稳定性和连续性。
(二)响应国家的就业方针、政策,贯彻我院的就业理念和方针、政策,推进就业工作“全程化、全员化、专业化、信息化”建设,保证就业工作“机构到位、人员到位、经费到位”。
(三)制定我院学生就业工作总体规划,统筹、组织我院相关部门参与、支持、配合学生就业工作。
第六条 院校企合作办公室工作职责
(一)贯彻我院和本院的就业理念和方针、政策,拟定我院毕业生就业办法措施,主导执行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。
(二)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院学生就业指导规划和计划,开展就业指导讲座、咨询、模拟“双选”训练、择业心得交流会等活动,对本院毕业生进行就业教育、创业教育、毕业教育和诚信教育,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、择业观和价值观。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。
(三)上报毕业生生源,宣传毕业生资源,公布毕业生信息,负责毕业生推荐,贯彻“优生优荐”原则,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。
(四)协助本院各专业开展市场调查,及时收集、反馈、传递毕业生就业信息。
(五)建立校企合作关院,完善校内人才市场,参与校内招聘活动。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、满意就业。
(六)成立院学生就业管理委员会,实施就业管理,协助学生就业签约。
(七)组织填写和审核本院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,做好电子数据资料上报工作。
(八)组织开展本院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,总结交流学生就业工作经验,开展就业工作理论研究,为本院招生、教学改革、专业结构调整提供参考依据。
(九)协助学院办理我院毕业生派遣手续,协助学院处理毕业生遗留问题。
(十)协助本院建立毕业生就业、实习基地,多方位开拓就业渠道。
(十一)完成学校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和我院领导布置的就业工作。
第七条 专业教研室在就业管理工作中职责
(一)各专业教研室,辅助做好本专业(含专业方向)学生的就业指导教育,就业指导纳入形势政策课,列为公共选修课,对大学生进行全程化、专业化就业指导。组织专业教师除教学活动外参加就业指导。
(二)参与学生就业单位的联系与毕业生跟踪调查活动,根据行业发展,及时向院校企合作办公室或院就业工作小组反馈行业和专业信息,促进就业工作灵活、可持续发展。
(三)多渠道获取就业信息,推荐优秀毕业生优先就业。
(四)根据就业反馈和行业需求信息,及时调整专业教学计划。
第八条 院分团委和院办公室就业管理职责
(一)院分团委协助院做好学生座谈、报告会、咨询和模拟训练等多种形式的就业指导活动。
(二)协助学院做好学生思想动态的调研工作,及时反馈学生思想、生活等有关信息。
(三)院办公室协助学院做好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与协调工作。
第三章 就业指导与管理
第九条 就业指导
(一)在教学全过程,理论联院实际,结合我院各专业特点,有针对性地采取授课、座谈、报告会、咨询和模拟训练等多种形式进行就业指导。
(二)加大就业政策的宣传,加强就业技巧的指导,帮助学生做好学涯和职业生涯的规划,为学生就业做准备。
(三)指导毕业生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特点,合理定位。引导毕业生到基层、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就业。鼓励和支持毕业生采取多种方式灵活就业、自主创业。
第四章 毕业生主要职责
第十条 毕业生主要职责
(一)认真学习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和规定,适应形势,转变观念,理性择业。
(二)认真填写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》,如实向用人单位反映自己的情况,了解用人单位使用意图并表明自己的就业意愿,自觉维护学校声誉,做到诚信就业、文明就业。
(三)通过校内外各种渠道主动获取就业信息,积极参加学校、学院(院)和社会组织的各类人才招聘会。
(四)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,按要求签订就业协议书并认真履行协议。若无法履行的,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约。经用人单位出具解约证明,方可与新的单位签约。若违约要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。
(五)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好个人就业推荐表和协议书。若有遗失、损坏,须由个人提出申请,学院审核、签字并报学校就业中心审核后方可补领或换领,本人就业协议转给其他同学使用的,个人承担一切后果。
(六)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,文明离校。
(七)毕业派遣后,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,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,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。
(八)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合同的毕业生,由个人承担违约责任。
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
第十一条 学院各级负责学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,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自觉遵守毕业生就业工作纪律,坚持原则,秉公办事,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。
(一)对在就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专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(二)就业工作人员在推荐毕业生过程中,必须坚持客观、公正、平等、公开和择优的原则,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(三)对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,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,或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部门和个人,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乃至于行政处理。
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,有院就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测绘工程学院就业领导小组
2020年9月1日
上一条:关于成立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”的通知
下一条:测绘工程学院领导、党员干部及骨干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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