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项评先选优工作,使评先选优做到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真正评出先进、评出典型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评先选优工作。
第三条 各项评先选优的基本条件是:热爱祖国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忠诚党的教育事业,模范履行职责,遵纪守法,廉洁奉公,敢于抵制不正之风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积极承担工作任务,全年工作量饱满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全面贯彻教育方针,坚持素质教育思想,热爱学生,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,教书育人,为人师表,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;
(二)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,在教学改革、教材建设、实验室建设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;
(三)在教育教学研究、科学研究、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,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;
(四)能针对学生的思想实际,采取生动活泼的教育方法,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效果明显、成绩突出;
(五)能积极做好后勤工作,在工作中勇挑重担,责任心强,能坚持高标准、出满勤,不计较个人得失,团结共事,为教学、科研、管理和师生服务方面做出突出贡献;
(六)在学校管理、服务和建设工作中,勇于创新,主动提出政策规定性的意见、方案和改革建议,承担工作任务饱满,责任心强,工作效率高,在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。
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评为各项先进和优秀:
(一)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;
(二)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;
(三)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不满一年的;
(四)有旷工行为或经常迟到、早退的;
(五)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分配的;
(六)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达到三十天的;
(七)因其它原因被取消校内评先选优资格的。
第五条 各项先进和优秀的产生,必须由基层群众评议,所在部门推荐,学校“三育人”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审,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核决定并张榜公示。
特殊情况下,可由学校提名,征求群众意见后,经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核决定并张榜公示。
第六条 各项先进和优秀的评选,应向一线教师倾斜,主要从事党政管理工作且担任教学工作的人员,参与评选“优秀教师”的,必须到所任课部门参与评选。
第七条 获得各项先进和优秀称号者的奖励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,并作为考核、聘任、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。
第八条 各项先进和优秀称号获得者应珍惜荣誉,保持先进性。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撤销其荣誉称号:
(一)主要先进事迹严重失实的;
(二)在评先选优活动中弄虚作假、骗取荣誉称号的;
(三)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和刑事处罚的。
第九条 各部门要重视、爱护先进和优秀人员,加强宣传工作,发挥先进和优秀人员的模范作用。
第十条 对上级机关下达的评先选优指标,按照对口管理,分级负责的原则,由对口部门负责按照具体评比办法实施。